(一)僱用初期薪資補助:期間為三個月,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第一類個案實領薪資二分之一,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,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
為限。
(二)繼續僱用薪資補助:自僱用第四個月起,每僱用一名第一類個案每月補助實領薪
資三分之一,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,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,依
實際工作月數核發補助,最長為六個月。。
(三)輔導費補助:輔導員協助每一名身心障礙者並獲得僱用達三個月,每月補助新臺
幣一千元,最長為六個月。
(四)身心障礙者每月(時)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,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二十小時
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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