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二, 7月 24, 2007

第一類個案障別如下:

(一)輕、中度之聽覺機能障礙、平衡機能障礙、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、肢體障
礙、顏面損傷、多重障礙(聽語障合併)。
(二)輕度之視覺障礙、重要器官失去功能、頑性癲癇症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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