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二, 7月 24, 2007

第二類個案障別如下:

(一)智能障礙、自閉症及精神障礙者、失智症、罕見疾病、染色體異常、先天代謝異
常、其他先天缺陷、多重障礙(不含聽、語障合併)、其他障礙。
(二)中、重、極重度之視覺障礙、重要器官失去功能。
(三)重度之聽覺機能障礙、平衡機能障礙、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、肢體障礙、
顏面損傷、多重障礙(含聽、語障合併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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